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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市监处罚[2023]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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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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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大安市康美轩美容瘦身养生馆(经营者:康阳) 涉嫌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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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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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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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1、给予警告2、处以行政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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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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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的金额(万元):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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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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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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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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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