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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Tue Mar 26 09:44:45 CST 2024|来源: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栏:地方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现实需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讲话时,明确指出“要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坚持遵循法治轨道,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2021年9月1日,《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施行,明确了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2021年12月24日,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明确将知识产权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重点领域。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自治区和南宁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服务高质量发展。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自身职责推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制定印发《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当前,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费用减缴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仍然比较突出。例如,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排查工作中发现,存在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扰乱了国家专利工作秩序。在商标审查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办法》的制定出台具有紧迫的现实需要。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第一条至第五条为总则,第六条至第十五条为失信行为认定、管理及信用修复,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及管理,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为守信激励及信用评价,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为各单位的监督与责任,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五条为说明条款。其中:

(一)《办法》第六条明确,依法依规将六种具体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分别是: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相关行政确认的行为,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以及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认定为失信的行为。

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但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以不被认定为失信行为,以进一步引导非正常专利申请人积极纠错。

(二)《办法》第九条明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从信用管理角度出发,对失信主体实施不减损权益、不增加义务的六种具体管理措施,分别是: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取消评优评先推荐参评资格;取消专利奖等推荐申报资格;取消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推荐申报资格;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办法》同时明确失信行为的认定程序、认定文书、公示程序、管理期限、管理措施解除等。

(三)《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认定失信行为所依据的文书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启动程序,解除管理措施、停止公示,当事人也可及时主动申请更正。

(四)为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消除后果,《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既体现了对失信主体有效惩戒,又给予了主体重塑信用、弥补过失的机会。《办法》明确,主体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满六个月,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有关后果,且没有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同时,《办法》也对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予以明确。

通过信用修复程序,失信主体最短在被实施六个月管理措施后即可重塑信用。

(五)除对失信行为实施管理措施外,守信激励、信用承诺及信用评价工作都是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办法》明确信用激励、信用承诺以及信用评价的工作思路,继续推进相关工作探索开展。

政策文件:https://scjgj.nanning.gov.cn/zcfg/gfxwj/t5854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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