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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市监处罚 [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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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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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按照《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压力容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的通知》(吉市监联字【2022】10号)序号20要求,2023年6月7日执法人员对我局2023年6月2日对西安锦鸿广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大市监特令[ 2023]第001号)中要求其在大安市太山镇静山村的钻井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行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在复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压力容器正在运行,仍未申请定期检验,不能提供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当事人的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予处罚,为查清事实,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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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特种设备安全 法》第八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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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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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处罚款7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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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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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的金额(万元):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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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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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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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大安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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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大安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