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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市监处罚【2021】ZH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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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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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大安市民安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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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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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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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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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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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的金额(万元):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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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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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Fri Sep 10 00:00:00 CST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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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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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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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市监处罚【2021】ZH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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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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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大安市民安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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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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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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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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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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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的金额(万元):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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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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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Fri Sep 10 00:00:00 CST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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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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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